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金重訴,13,20100719,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清泉律師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解除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

理 由

一、被告甲○○因業務侵占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限制其出境及出海之必要,於97年9 月17日以97年度金重訴字第13號裁定被告甲○○應予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在案。

二、茲本案業經審理終結,經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被告業務侵占、背信罪證明確,於99年6 月21日諭知被告甲○○業務侵占部分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背信部分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緩刑5 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20小時之法治教育在案,經本院審酌後,認為被告已無繼續限制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220 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游士珺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思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