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金重訴,15,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金重訴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嘉星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5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甲○○共同連續已依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意圖為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均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又共同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均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均沒收;

均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乙○○為合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發公司,自民國68年起為股票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至95年5月9日下市)及吉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吉發公司)之總經理,甲○○則為吉發公司與津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津津公司,自53年10月1日起為股票公開發行之上市公司,至95年6月29日下市)董事長及合發公司監察人與昌津股份有公司(下稱昌津公司)總經理,二人實質掌控合發、津津、吉發及昌津4家公司經營權,綜理合發、津津、吉發及昌津等公司一切業務決策,屬商業負責人,且二人分別為受合發公司及津津公司全體股東委託經營公司業務,對公司負有善良管理之義務,不得違背職務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吉發公司不法利益,以及偽造有價證券、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概括犯意聯絡,利用主導津津公司及合發公司董事會之機會,分別於下列時間地點為違背任務之行為,致合發公司及津津公司於94年7月20日起發生退票,並導致津津公司及合發公司遭台灣證券交易所變更為全額交割交易之股票,復分別於95年5月9日及95年6月29日下市,嚴重損害合發公司、津津公司與投資大眾權益:⑴津津公司解除與吉發公司彰一廠買賣契約後,未取回已付款項部分:於85年4月間,津津公司因出售廠房而有2億5千餘萬元之進帳,因吉發公司急需資金挹注,甲○○、乙○○乃思將該資金移轉至吉發公司,乃於85年5月7日主導津津公司董事會以擴建飲料工廠及新建酒廠目的,由津津公司向吉發公司購買位於彰化縣大村鄉○○段彰一廠之土地及廠房,總價新台幣(下同)3億3591萬8600元,津津公司即於86年6月30日支付1億5000萬元,並陸續支付買賣價金,迄至89年5月19日止,津津公司已支付累計3億837萬元,然因吉發公司財務狀況不佳無能力繳交高額之土地增值稅以辦理過戶,且慮及景氣不佳及居民反對等情,因認不宜建造酒廠,乃決定取消前揭土地交易,甲○○、乙○○受津津公司處理事務,竟基於意圖為吉發公司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而不積極向吉發公司索討已經支付之款項,而仍由津津公司、吉發公司人員協議:以津津公司預付吉發公司之3億837萬元,加計利息資本,以總額3億7722萬元作為解約價款,並將其中1億5000萬元轉列作帳為津津公司向吉發公司承租前揭彰一廠廠房之押租金,餘款2億1千餘萬元則由吉發公司分5年償還,因而使津津公司不能立即取回所支付之3億837萬元,而影響財務調度,致生損害於津津公司之利益,嗣於90年起,吉發公司陸續以出售股票所得,償還前揭積欠津津公司款項約1億3000萬元,並於90年8月24日將持有之合發公司股票2016仟股,作價5040萬元抵償欠款(其中1050仟股,計價2625萬元,因股票質押於銀行,尚未完成過戶),後因吉發公司有資金需求,於93年3月間將彰一廠出售予合發公司,則吉發公司理應退還津津公司1億5000萬元押租金,然乙○○、甲○○仍未償還,而將其中8000萬元轉列作帳為津津公司將資金貸予吉發公司,另7000萬元則再轉列作帳為津津公司向吉發公司承租位於台北市○○○路○段11號15樓目前營業處所之租押金。

惟至94年7月間,吉發公司依然未償還前揭款項2億220萬3270元(含尚未過戶之合發公司股票1050仟股計價2625萬元),影響津津公司財務調度甚巨。

⑵合發公司應向吉發公司收取款項部分:緣合發公司生產之產品,主要係由吉發公司對外接單後,合發公司生產後再交由吉發公司銷售營運,迨吉發公司收款後再支付予合發公司,然因吉發公司名義向上海商業銀行民生分行等11家金融機構質押借款9億9000餘萬元,另有民間借款金額1億餘元,因而每年應支付之利息高達1億元以上,再於89年以後,因金融機構陸續緊縮吉發公司貸款額度,致資金調度困難,有發生財務危機之危險,詎甲○○、乙○○受津津公司處理事務,竟基於意圖為吉發公司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不僅未積極向吉發公司索討鉅額之應收帳款,更以資金融通之名目,將合發公司應收款項轉借吉發公司,至91年6月底,合發公司對吉發公司之應收款項已高達2億6310萬元(其中逾期應收貨款金額2億971萬6000元,資金融通款項5338萬4000元),致使合發公司大量款項無法收現,資金調度發生問題,因而發生積欠員工薪資及勞健保費,至91年9月間,乙○○、甲○○見合發公司對吉發公司之應收款項過高,為沖銷該款項,乃以合發公司多角化經營擴廠及新建PU皮切割加工廠之名義,安排由合發公司以3億7217萬元價格 (包含土地增值稅),向吉發公司購買位於桃園縣蘆竹鄉○○段蘆竹廠之廠房土地(蘆竹廠之廠房土地原係昌津公司及王建昌、甲○○、乙○○兄弟所有,91年7月間,由吉發公司取得,該等交易係以股東借款方式辦理土地款之支付),扣除土地增值稅及承受該土地原向上海商業銀行民生分行抵押之債務後,沖銷前述積欠合發公司款項2億3761萬元;

惟吉發公司仍有資金需求,而乙○○、甲○○承續上開連續犯意聯絡,未積極向吉發公司索討鉅額之應收帳款,以資金融通之名目,將合發公司應收款項套予吉發公司,至93年間,合發公司對吉發公司之應收款項復高達1億6431餘萬元(其中逾期應收貨款金額1億4931餘萬元,資金融通款項1500萬元),致使合發公司大量款項無法收現,資金調度又生問題,乙○○、甲○○為沖銷該款項,以便以合發公司名義向銀行貸款,乃再以合發公司新建廠房名義,於93年3月及5月間,主導合發公司董事會決議,向吉發公司購買彰化縣大村鄉○○段彰一廠之土地及廠房,交易分割成2筆,價款分別為2億7120萬5000元及1億540萬7000元,並以該等價款沖銷前述積欠合發公司款項,其餘約2億2100萬元價款則以承受銀行抵押貸款方式代替給付,完成交易及沖銷應收帳款後,甲○○、乙○○即以合發公司名義,提供上開廠房及土地為抵押,以新建廠房及改善財務結構為由,於93年3月起向交通銀行等6家行庫申請5億1000萬元聯貸,迄93年6月止實際獲撥4億3290萬元,用以償還原核貸銀行貸款、繳交土地增值稅與發放員工薪資,然而乙○○、甲○○仍連續承續上開犯意聯絡,未積極向吉發公司索討鉅額之應收帳款,迄至94年3月底,合發公司對吉發公司之應收款項又高達1億8813萬2000元未收取。

⑶以合發公司、津津公司支票以及客票供作保證部分:甲○○、乙○○因合發、津津公司資金短缺情形日益嚴重,財務狀況陷入困境,乃於94年起,指示合發、吉發公司總經理乙○○特別助理葉文璞,由乙○○、甲○○個人名義開立支票,再交由葉文璞持向民間金主林喬旋、鄭建國、林文輝、陳淑真、胡錦承、劉俊佑、小葉(真實年籍姓名不詳)、趙啟東、城市租賃公司、王先生(真實年籍姓名不詳)、陳先生(真實年籍姓名不詳)、王剛銘、敖天建、小宋(真實年籍姓名不詳)、魏佳鈺、林品豪、王冠傑、蕭子堯、劉政傑等人進行票貼借款,嗣因金主對甲○○、乙○○個人信用已有疑慮,為確保債權,乃要求必須提供合發公司、津津公司之支票及不動產作為擔保,甲○○、乙○○明知依照合發公司、津津公司之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並不能為此種形式之保證,故為此開立合發公司、津津公司之支票亦超越授權之範圍,然甲○○、乙○○竟共同基於偽造支票、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概括犯意聯絡,指示不知情之合發公司出納林秀珠開立合發公司支票52張,票面金額合計3 億383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支票54張,總金額3億4180萬元),以及不知情之津津公司出納何美華開立津津公司支票107張,票面金額合計2億9202萬元(起訴書誤載為支票52紙,總金額1億2902萬元)(詳如附表一、二所示),交給葉文璞持向前揭金主作為借款保證,並將合發公司田中廠設定第二順位1600萬元予林勝輝,設定第三順位4000元予林喬旋,前揭桃園縣蘆竹鄉土地設定第二順位7500萬元予鄭建國,同年6、7月間,復提供合發公司及津津公司客票作為借款擔保支票(詳如附表三)所示,且均未將上開該保證事項揭露於合發公司、津津公司之財務報表上,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移送報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甚明。

本案據以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部分屬於傳聞證據,惟因被告及公訴人對於該等傳聞證據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審酌該等傳聞證據作成之情況亦無違法或不當情事,因而認為適當,故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該等傳聞證據均具備證據能力而得作為證據,合先敘明。

二、訊之被告甲○○、乙○○對於前揭事實經過情節,均坦認屬實,惟否認有背信、偽造有價證券、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犯罪,被告甲○○、乙○○辯稱:⑴彰一廠自60年廠房落成,即由津津公司所有並使用於生產飲料,之後於重整程序由吉發公司買下,重整成功後,因津津公司仍須繼續生產飲料事業,並計劃增設酒品的生產,津津公司當時又有出售彰二廠之進帳,資金運用無虞匱乏,經鑑價後乃向吉發公司購買彰一廠,並於財務報告中揭露該資訊,之後因為景氣及大環境市況不佳,津津公司無法依原約定期限付款,以津津公司立場以收回現金以求渡過景氣蕭條為最佳抉擇,故於89年12月間,津津公司與吉發公司遂解除該買賣契約,有關價金支付條件之修訂、解除買賣契約之詳細理由、吉發公司還款方式、以及所提供之擔保品,津津公司於89至94年度之財務報表中均有詳細揭露,對於津津公司並無損害,⑵因被告甲○○係津津公司、吉發公司之董事長,被告乙○○則係合發公司、吉發公司之總經理,而津津公司、合發公司、吉發公司及被告二的主要往來融資銀行,均為上海商業銀行民生分行與第一銀行城東分行,故若吉發公司發生債信不良,此兩家銀行將因被告甲○○與乙○○擔任吉發公司、合發公司、津津公司連帶保證人之關係,而使津津公司與合發公司在該兩銀行的融資亦遭到凍結,若無其他支援,將導致津津公司與合發公司立即面臨退票之財務危機,故合發公司於向吉發公司催收債權時,亦不得不兼顧維護吉發公司的清償能力與信用,用以保護津津公司與合發公司以避免財務危機之發生,⑶且津津公司、合發公司、吉發公司屬於傳統產業,原本向銀行融資即已困難,又遭逢88年的兩國論及921大地震、89年3月台灣發生總統大選輪替引起的抗爭、89年5月新政府宣布停建核四之經濟風暴,故當時吉發公司即遭金融機構抽銀根,自89年至93年止,共抽走資金4億4千多萬元,而與津津公司解除彰一廠買賣契約需返還3億多元,吉發公司乃有資金週轉不佳之情形,為避免影響合發公司及津津公司之債信,吉發公司對於積欠合發公司之款項,一直無法全部清償,而僅得陸續做部分之清償,此並非被告掏空、挪用,合發公司亦非故意怠於催收,而應係「經營者」之立場所為對於合發公司利益之考量,⑷被告乙○○、甲○○簽發津津公司、合發公司支票所借之款項,均有轉入公司使用並未挪用,甚至甲○○個人代償借款並匯給津津公司使用的錢,大於金主的借入款,起訴書指稱系爭支票係為私人債務做保證,顯有誤會,又借款之高利息亦是被告個人承擔,絕無圖謀私利而損害津津公司利益行為等語。

然而:㈠經查:如犯罪事實所記載之事實經過情節,業據被告甲○○、乙○○坦承屬實,經核與證人王林罕、陳建昭、李松儐、嚴素娥、何美華、林秀珠、葉文璞、陳淑貞、林勝輝、劉山根、林喬旋、黃秀珠、張美金、李松儐、鄭建國陳述之情節相符,並有合發公司、津津公司、吉發公司、昌津公司公司登記資料、吉發公司及昌津公司股東名冊、吉發公司90年至92年財報登載之營業損益表及利息支出明細影本、合發公司90年至94年重大訊息公告、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証密字第09200120331號、台證上字第0930006924號函、台證上字第9300010901號函、台證上字第0930017466號函、台證密字第0940102130號函、台證密字第0940102354號函文、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台財證一字第0920149672號函、台財證一字第0930124820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一字第0930133411號函文、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期一字第0940132615號函文及附件資料影本、第0940132616號函文及附件、應付票據各類異動明細表、轉帳傳票、津津公司津(財)字第025號函、津津公司例外管理專案報告、合發公司例外管理專案報告、土地買賣合約書、付款紀錄、租賃契約、解約協商會議紀錄、繳交土地增值稅試算表、吉發公司89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查核簽證報告及附件、合發集團94年6月至7月之資金預計表、合發公司董事會議紀錄、國碁不動產鑑定顧問有限公司鑑價報告、上海銀行民生分行鑑價報告、合發公司貸款申請書及附件、交通銀行合發公司聯貸案撥款紀錄及匯款傳票、合發公司銀行貸款額度與借款明細表、吉發公司銀行貸款額度及明細表、民間借款明細表、上海銀行民生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存匯款明細表、第一銀行城東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表、存匯款明細表、劉山根、陳淑貞、林文輝、鄭建國、林喬旋匯款傳票及擔保品明細資料、合發公司開立無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支票明細表、津津公司開立無劃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明細表、合發集團退票明細表、聯貸5億1仟萬聯貸文件、合發公司董監事會議記錄、應付憑單、應付票據明細表、合發公司、吉發公司財務報表、銀行對帳單、明細分類帳、商標註冊登記證、本院民事裁定、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總分類帳、應付保證票據明細分類帳、應付票據明細分類帳、土地登記聲請書、誠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回函、中華徵信所不動產時值估價報告、中國產物環境評鑑中心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而津津公司、合發公司為依照證券交易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而公司為獨立之法人,各自擁有獨立之財產,亦有各自之財務利益,因而,應收取之款項怠於收取,自足生損害於該公司及股東之利益,尚難以他公司對外是否被視為一體,而得無償使用此一公司之資產或遞延給付義務,被告乙○○為合發公司總經理,甲○○為津津公司董事長及合發公司監察人,二人實質掌控合發、津津、吉發及昌津4家公司經營權,綜理一切業務決策,不積極向吉發公司索討款項,而有如犯罪事實⑴⑵所記載之行為,因而造成津津公司、合發公司資金短缺之經營困難,是被告二人所為,顯係違背職務之行為。

㈡次查:依照津津公司、合發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之規定,背書保證適用範圍中之融資背書保證,係指客票貼現融資,為他公司融資之目的所為之背書或保證,及為本公司融資之目的而另開立票據予非金融事業作擔保者,背書保證之對象,限於與公司有業務往來關係之公司、子公司、母公司以及因共同投資關係由各出資股東依其持股比率對被投資公司背書保證之情形,此分別有津津公司、合發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在卷可稽,因此,被告二人開立如附表一、二所列之支票,均已超越津津公司、合發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授權之範圍,因此被告二人開立該票據,顯然已經逾越其權限,屬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甚為明確(其中附表二編號60之編號68共計支票9張,原係附表一編號34、35號被告乙○○開立合發公司支票向林文輝借款,之後依林文輝之要求,被告乙○○再請被告甲○○開立津津公司開立支票9張予林文輝資為擔保之用);

又被告二人以津津公司、合發公司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擔保,以及如表三所示之客戶支付津津公司之付款支票用以擔保之部分,並未揭露於津津公司、合發公司之財務報表中,業據被告二人所是認,是被告二人亦有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之行為,亦堪予認定。

㈢綜上所述,是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二人犯行堪予認定。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業經立法院通過修正,於94年2月2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95年7月1日生效,牽連犯部分,新法刪除刑法第55條後段關於牽連犯之規定,而將原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應從一重論斷之情修正為原犯一罪與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間應分論併罰;

連續犯部分,新法刪除第56條關於連續犯之規定,將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之情修正為連續數行為應分論併罰;

又就刑法第201條第1項罰金刑部分,原配合刑法第33條第5款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之規定,法定刑為銀元一元以上銀元三萬元以下罰金,而配合新修正第33條第5款及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法定刑為新台幣一千元以上新台幣九萬元以下罰金;

經綜合比較上開法律變更之情形,以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依據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即應適用95年7月1日修正生效前之上開刑法規定,合先敘明。

再按前揭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故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相同,即無比較適用之問題,非此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即無本條之適用,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

其為純文字修正者,更應同此(最高法院95年11月7日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而刑法第28條關於共犯之規定,雖由原條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然其修正理由係為釐清陰謀共同正犯、預備共同正犯、共謀共同正犯是否合乎本條規定之正犯要件。

茲被告與共犯間就前揭犯罪事實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既均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不論依修正前、後之規定,均為共同正犯,對被告等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依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論以共同正犯。

另按修正後刑法第28條關於成立共同正犯之標準,將原來共同正犯之共同「實施」犯罪,改為共同「實行」犯罪,剔除完全未參與犯罪相關行為之「實行」的「陰謀共同正犯」及「預備共同正犯」,而本案被告之犯行非屬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不論依修正前刑法第28條之規定,抑或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均構成共同正犯,刑罰規範狀態並無變更,對被告而言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而行為時及裁判時之法律均有處罰之規定者,法律之修正,不發生罪與刑之變更者,依各該法律規定之適用究係重在行為時或裁判時,作為適用法律之判斷基準。

是以於被告與他人共同實行犯罪之情形,應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自應逕依現行有效之法律即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8號之理由意旨參照);

再者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月24日公布,於同年月26日生效。

修正前、後之構成要件均相同。

但修正前之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而95年5月26日生效之新法第71條之法定刑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被告行為之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

是揆諸前開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被告行為時之舊法;

均併予敘明。

四、核被告乙○○、甲○○就犯罪事實⑴⑵部分,所為係犯93年4月28日修正後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就犯罪事實⑶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罪。

被告二人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二人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被告二人使不知情之會計開立支票,均為間接正犯。

被告二人先後多次行為行為,時間緊接,所犯之罪名及基本犯罪構成要件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且犯罪事實⑴⑵部分,最後一次之行為係在證券交易法93年4月28日修正後之94年7月間所為,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之罪,係刑法背信罪之特別規定,因此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均以一罪即上市公司董監事背信罪論處,並加重其刑。

被告二人所為犯罪事實⑶部分,所犯違反商業會計法以及刑法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罪處斷。

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所為係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罪,然而,被告二人就犯罪事實犯罪事實⑴⑵部分,並不是非常規交易,而應僅係違背職務之行為,已如前述,此部分檢察官起訴法條尚有誤會應予變更,另就犯罪事實⑶部分,被告二人行為時,公司已非屬進行公開發行程序之階段,是應無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之適用,而應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之罪,起訴書併將商業會計法第31條第1項與證券交易法第174條第1項第5款併列,或有誤會,又被告二人所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罪之部分,該部分犯罪事實,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已經記載明確,僅論罪法條漏未記載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法條,應予補充,均併此說明。

被告二人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且犯罪構成要件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又被告二人上揭犯罪行為所為,雖均為違反法律之行為,但被告二人並非為自己不法所得而為之,而係以處理集團所面臨之財務危機而為之,是其犯罪情狀顯可憫恕,且可以最低度之刑仍嫌過重,因此,就被告二人所犯前揭二罪,均酌量減輕其刑。

爰分別審酌被告二人犯罪動機目的係在取得資金用以解決合發、津津、吉發、昌津4家公司之財務問題,並無證據顯示被告二人有中飽私囊之情形,犯罪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結果造成合發公司、津津公司之支票跳票,因而導致公司下市,應想投資大眾甚鉅、犯後對於事實經過不爭執,但未坦承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係偽造之有價證券,雖未扣案,惟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均應依刑法第205條之規定沒收之。

五、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二人挪用津津公司、合發公司款項之部分,業據被告二人所否認,辯稱:有時因金主撥款時間已經超過銀行的營業時間,因此無法當日將款項匯回公司,但實際上所借得的款項均已經匯到公司內,甚至所匯入款項超過向金主所借金額,絕無挪用等語,經查,被告二人所辯前詞,業據被告二人提出支票明細表、明細分類帳、協議書、明細彙總表、資金流入表、分戶統計表、存摺影本在卷可稽(本院三卷第109頁至第271頁),該書證經本院稽核結果,認與被告所辯上情,並無不合之情形,是被告二人所辯,應與事實相符,從而並無證據可認被告二人有挪用款項之行為,應堪認定,自不能論以業務侵占罪,又津津公司本身確有經營酒類之業務,此有津津公司聲請8個登記於酒類商品之商標,以及進出口酒類登記表、銷售明細表、營業收入淨額明細表、商標註冊證在卷可稽,因此,津津公司既然長時期經營酒類販賣之業務,並進而請領製造、販售酒類商品之商標,足見津津公司確實有製造販賣酒類產品之計畫,足以確定,另本件不動產買賣契約履行至89年間,當時之經濟環境以及酒類產品之市場結構等等已經與締約時有相當之差距,津津公司是否適宜再自行製造生產酒類商品,已非與先前之評估相同,而經再次評估市場規模、生產環境結果,認為津津公司已經不適合再製造生產酒類,因而認為並無必要向吉發公司購買廠房,經董事會、股東會會議同意後,與吉發公司解除契約,此等過程有津津公司之財務報表、會議紀錄在卷可稽,是就此以觀,該部分乃單純為產業經濟之考量,應可認定;

另外,合發公司因規劃規劃PU天然樹脂皮料切割加工廠,以及預備生產杜邦公司最先研發之底布為彈性皮料之PU天然樹脂合成皮,因此必須有獨立之廠房生產,而蘆竹廠之位置適中、價格與付款條件適當,因此於92年間即已擬定建廠計畫書,並以申請工廠登記證以進行生產相關作業,另外,合發公司研發之汽車用PU塗佈榔皮,已經通過Ford汽車廠等等汽車廠認證,如果順利上市,將使原來生產之合發公司社頭廠之產能不足,因此有再規劃之必要,而彰一廠之位置適中、價格與付款條件適當,乃決定購買該廠房設置新廠,並已經購入新型機器設備以及延攬加拿大技師以提昇技術等情,有認證文件、工廠登記證、經濟部工廠校正暨營運調查表、行政院勞委會北區勞檢所回函、蘆竹廠工商登記證、財務報表、明細分類帳在卷可稽,均堪認屬實;

因此,津津公司向吉發公司購買彰一廠土地廠房以及解除該買賣契約,以及合發公司向吉發公司購買彰一廠、蘆竹廠土地廠房之部分,被告二人既有其市場規劃與商業考量,並提出上列文件以資佐據,足見被告二人所辯,與事實相符,是該部分並無使公司為不利益交易,而違反營業常規之情形,可資認定;

再者,就彰一廠部分,經華信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3月12日鑑定結果認:勘估土地時值354,596, 080元,勘估建物時值22,728,435元,勘估標的物總值377,324,515元,此有華信資產鑑定股份有限公司之不動產時值勘估鑑定報告影本在卷可稽(本院一卷第90頁),另經中華徵信所於85年11月1日鑑定結果認:勘估土地時值372,370, 204元,勘估建物時值24,174,970元,勘估標的物總值396,545,174元,此有中華徵信所之不動產時值估價報告影本在卷可稽(本院四卷第172頁),以及經中國產物環境評鑑中心於85年11月13日鑑定結果認:勘估土地時值352,434,790元,勘估建物時值36,176,810元,勘估標的物總值388,611,600元,此有中國產物環境評鑑中心之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本院四卷第143頁),就蘆竹廠部分,經國碁不動產鑑定顧問有限公司於91年8月22日鑑定結果認:勘估土地時值354,612, 855元,勘估建物時值20,103,349元,勘估標的物總值374,716,204元,此有國碁不動產鑑定顧問有限公司之估價報告書影本在卷可稽,而該等鑑定報告均係參酌土地之位置、地形條件、使用狀況、管制條件、交通運輸、公共建設、區域環境、市場概況,建物之座落、用途、結構等等資料,並參考附近交易實況後,加總計算價值,是其鑑定,應堪認屬公平參考市價,可資認定;

而雖上海銀行民生分行雖就蘆竹廠部分鑑定結果認為:丁種建築用地每坪NT$2.5萬元,保護區土地以其公告現值鑑估,建物部分,鋼造以每坪NT$5千、加強磚造以每坪NT$1萬、鋼筋混凝土造以每坪NT$2萬元鑑估,因而鑑定市價淨值合計為185,613,237元,然而,上海銀行就該鑑價之目的,係要保障貸款清償之目的,因此,其鑑定價格自然會以貸款不會清償時,拍賣該不動產所可能出售之金額而定之,因而其鑑定顯將較為保守,故上海銀行民生分行之鑑定價格,非屬該不動產之公平參考市價,可資認定;

綜上,本件吉發公司與津津公司、合發公司間就彰一廠、蘆竹廠之買賣價格,應可認屬公平交易市價,公訴意旨認:甲○○、乙○○復安排合發公司以高於行情之價格,向吉發公司購買前揭19筆桃園縣蘆竹鄉土地及廠房不動產等情,尚有誤會,而該等不動產之交易價格既然與經鑑定之公平市價相當,則亦無使津津公司、合發公司受有不利益以及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損害之情形,可以認定;

從而,公訴意旨認被告二人有前述違法行為,尚有誤會,且以此部分與前揭有罪部分,有一罪之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說明。

六、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201條第1項、第205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建論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唐于智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蘇靜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適用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3款:
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4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開立合發公司之票據 單位:新台幣
┌─┬────┬───┬────┬────┬─────┬─────┐
│  │開 票 日│持票人│到 期 日│票據號碼│ 票據金額 │          │
├─┼────┼───┼────┼────┼─────┼─────┤
│ 1│94.05.12│林喬旋│94.07.10│0000000 │ 3,000,000│  應付票據│
├─┼────┼───┼────┼────┼─────┼─────┤
│ 2│94.05.12│林喬旋│94.07.20│0000000 │ 3,000,000│  應付票據│
├─┼────┼───┼────┼────┼─────┼─────┤
│ 3│94.05.12│鄭建國│94.05.21│0000000 │ 7,500,000│應付保證票│
├─┼────┼───┼────┼────┼─────┼─────┤
│ 4│94.05.12│鄭建國│94.05.21│0000000 │ 7,500,000│應付保證票│
├─┼────┼───┼────┼────┼─────┼─────┤
│ 5│94.05.12│鄭建國│94.05.21│0000000 │10,000,000│應付保證票│
├─┼────┼───┼────┼────┼─────┼─────┤
│ 6│94.05.13│鄭建國│94.05.27│0000000 │ 7,000,000│應付保證票│
├─┼────┼───┼────┼────┼─────┼─────┤
│ 7│94.05.19│林喬旋│94.07.17│0000000 │ 2,400,000│  應付票據│
├─┼────┼───┼────┼────┼─────┼─────┤
│ 8│94.05.19│林喬旋│94.07.27│0000000 │ 2,400,000│  應付票據│
├─┼────┼───┼────┼────┼─────┼─────┤
│ 9│94.05.20│鄭建國│94.05.30│0000000 │10,000,000│應付保證票│
├─┼────┼───┼────┼────┼─────┼─────┤
│10│94.05.23│鄭建國│94.06.03│0000000 │ 7,500,000│應付保證票│
├─┼────┼───┼────┼────┼─────┼─────┤
│11│94.05.23│鄭建國│94.06.03│0000000 │ 7,500,000│應付保證票│
├─┼────┼───┼────┼────┼─────┼─────┤
│12│94.05.23│鄭建國│94.06.03│0000000 │10,000,000│應付保證票│
├─┼────┼───┼────┼────┼─────┼─────┤
│13│94.05.26│林喬旋│94.07.24│0000000 │ 3,000,000│  應付票據│
├─┼────┼───┼────┼────┼─────┼─────┤
│14│94.05.26│林喬旋│94.08.03│0000000 │ 3,000,000│  應付票據│
├─┼────┼───┼────┼────┼─────┼─────┤
│15│94.05.25│鄭建國│94.06.07│0000000 │13,000,000│應付保證票│
├─┼────┼───┼────┼────┼─────┼─────┤
│16│94.05.30│鄭建國│94.06.10│0000000 │10,000,000│應付保證票│
├─┼────┼───┼────┼────┼─────┼─────┤
│17│94.06.28│林喬旋│94.08.11│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18│94.06.28│林喬旋│94.08.13│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19│94.06.28│林喬旋│94.08.18│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20│94.06.28│林喬旋│94.08.19│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21│94.06.28│林喬旋│94.08.23│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22│94.06.03│鄭建國│94.06.14│0000000 │ 7,500,000│應付保證票│
├─┼────┼───┼────┼────┼─────┼─────┤
│23│94.06.03│鄭建國│94.06.14│0000000 │ 7,500,000│應付保證票│
├─┼────┼───┼────┼────┼─────┼─────┤
│24│94.06.03│鄭建國│94.06.14│0000000 │10,000,000│應付保證票│
├─┼────┼───┼────┼────┼─────┼─────┤
│25│94.06.07│鄭建國│94.06.23│0000000 │ 9,000,000│  應付票據│
├─┼────┼───┼────┼────┼─────┼─────┤
│26│94.06.10│鄭建國│94.06.24│0000000 │10,000,000│  應付票據│
├─┼────┼───┼────┼────┼─────┼─────┤
│27│94.06.14│鄭建國│94.06.27│0000000 │ 7,500,000│  應付票據│
├─┼────┼───┼────┼────┼─────┼─────┤
│28│94.06.14│鄭建國│94.06.27│0000000 │ 7,500,000│  應付票據│
├─┼────┼───┼────┼────┼─────┼─────┤
│29│94.06.14│鄭建國│94.06.27│0000000 │10,000,000│  應付票據│
├─┼────┼───┼────┼────┼─────┼─────┤
│30│94.06.23│鄭建國│94.07.06│0000000 │15,000,000│  應付票據│
├─┼────┼───┼────┼────┼─────┼─────┤
│31│94.06.27│鄭建國│94.07.06│0000000 │ 7,500,000│  應付票據│
├─┼────┼───┼────┼────┼─────┼─────┤
│32│94.06.27│鄭建國│94.07.06│0000000 │ 7,500,000│  應付票據│
├─┼────┼───┼────┼────┼─────┼─────┤
│33│94.06.27│鄭建國│94.07.06│0000000 │10,000,000│  應付票據│
├─┼────┼───┼────┼────┼─────┼─────┤
│34│94.07.06│林文輝│94.07.15│0000000 │10,000,000│應付保證票│
├─┼────┼───┼────┼────┼─────┼─────┤
│35│94.07.06│林文輝│94.07.15│0000000 │ 5,000,000│應付保證票│
├─┼────┼───┼────┼────┼─────┼─────┤
│36│94.07.06│鄭建國│94.07.18│0000000 │ 7,500,000│  應付票據│
├─┼────┼───┼────┼────┼─────┼─────┤
│37│94.07.06│鄭建國│94.07.18│0000000 │ 7,500,000│  應付票據│
├─┼────┼───┼────┼────┼─────┼─────┤
│38│94.07.06│鄭建國│94.07.18│0000000 │10,000,000│  應付票據│
├─┼────┼───┼────┼────┼─────┼─────┤
│39│94.07.06│鄭建國│94.07.18│0000000 │15,000,000│  應付票據│
├─┼────┼───┼────┼────┼─────┼─────┤
│40│94.07.07│林文輝│94.07.18│0000000 │ 5,000,000│應付保證票│
├─┼────┼───┼────┼────┼─────┼─────┤
│41│94.07.19│陳淑貞│94.07.21│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42│94.07.19│陳淑貞│94.07.22│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43│94.07.19│陳淑貞│94.07.26│0000000 │ 1,000,000│應付保證票│
├─┼────┼───┼────┼────┼─────┼─────┤
│44│94.07.19│陳淑貞│94.07.26│0000000 │ 1,000,000│應付保證票│
├─┼────┼───┼────┼────┼─────┼─────┤
│45│94.07.19│陳淑貞│94.07.27│0000000 │ 1,000,000│應付保證票│
├─┼────┼───┼────┼────┼─────┼─────┤
│46│94.07.19│陳淑貞│94.07.27│0000000 │ 1,000,000│應付保證票│
├─┼────┼───┼────┼────┼─────┼─────┤
│47│94.07.18│鄭建國│94.07.28│0000000 │ 7,500,000│  應付票據│
├─┼────┼───┼────┼────┼─────┼─────┤
│48│94.07.18│鄭建國│94.07.28│0000000 │ 7,500,000│  應付票據│
├─┼────┼───┼────┼────┼─────┼─────┤
│49│94.07.18│鄭建國│94.07.28│0000000 │10,000,000│  應付票據│
├─┼────┼───┼────┼────┼─────┼─────┤
│50│94.07.18│鄭建國│94.07.28│0000000 │15,000,000│  應付票據│
├─┼────┼───┼────┼────┼─────┼─────┤
│51│94.07.19│胡錦承│94.07.20│0000000 │ 1,520,000│應付保證票│
├─┼────┼───┼────┼────┼─────┼─────┤
│52│94.07.15│劉俊佑│94.07.25│0000000 │ 3,000,000│應付保證票│
├─┴────┴───┴────┴────┴─────┴─────┤
│                             共52張,票面金額合計:338,320,000元│
└────────────────────────────────┘
附表二:開立津津公司之票據 單位:新台幣
┌──┬────┬────┬────┬────┬─────┬─────┐
│    │開 票 日│持票人  │到 期 日│票據號碼│ 票據金額 │          │
├──┼────┼────┼────┼────┼─────┼─────┤
│ 1  │94.01.14│小  葉  │94.01.28│0000000 │ 2,000,000│  應付票據│
├──┼────┼────┼────┼────┼─────┼─────┤
│ 2  │不詳    │小  葉  │94.01.28│0000000 │ 2,000,000│  應付票據│
├──┼────┼────┼────┼────┼─────┼─────┤
│ 3  │不詳    │小  葉  │94.01.28│0000000 │ 1,000,000│  應付票據│
├──┼────┼────┼────┼────┼─────┼─────┤
│ 4  │94.03.31│趙啟東  │94.01.28│0000000 │ 2,500,000│  應付票據│
├──┼────┼────┼────┼────┼─────┼─────┤
│ 5  │94.03.31│趙啟東  │94.01.28│0000000 │ 2,500,000│  應付票據│
├──┼────┼────┼────┼────┼─────┼─────┤
│ 6  │94.04.28│趙啟東  │94.05.12│0000000 │ 2,500,000│  應付票據│
├──┼────┼────┼────┼────┼─────┼─────┤
│ 7  │94.04.28│趙啟東  │94.05.12│0000000 │ 2,500,000│  應付票據│
├──┼────┼────┼────┼────┼─────┼─────┤
│ 8  │94.05.03│趙啟東  │94.06.09│0000000 │ 2,000,000│  應付票據│
├──┼────┼────┼────┼────┼─────┼─────┤
│ 9  │94.06.01│趙啟東  │94.06.09│0000000 │ 2,000,000│  應付票據│
├──┼────┼────┼────┼────┼─────┼─────┤
│10  │94.06.01│趙啟東  │94.06.09│0000000 │ 1,000,000│  應付票據│
├──┼────┼────┼────┼────┼─────┼─────┤
│11  │94.06.24│趙啟東  │94.07.08│0000000 │ 2,500,000│  應付票據│
├──┼────┼────┼────┼────┼─────┼─────┤
│12  │94.06.24│趙啟東  │94.07.08│0000000 │ 2,500,000│  應付票據│
├──┼────┼────┼────┼────┼─────┼─────┤
│13  │94.05.03│趙啟東  │94.05.12│0000000 │ 5,000,000│應付保證票│
├──┼────┼────┼────┼────┼─────┼─────┤
│14  │94.05.12│趙啟東  │94.05.27│0000000 │ 1,000,000│應付保證票│
├──┼────┼────┼────┼────┼─────┼─────┤
│15  │94.05.13│趙啟東  │94.05.27│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16  │94.05.13│趙啟東  │94.05.27│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17  │94.05.06│城市租賃│94.06.20│0000000 │ 8,000,000│應付保證票│
├──┼────┼────┼────┼────┼─────┼─────┤
│18  │94.05.06│城市租賃│94.06.20│0000000 │ 7,000,000│應付保證票│
├──┼────┼────┼────┼────┼─────┼─────┤
│19  │94.05.06│城市租賃│94.06.20│0000000 │ 5,000,000│應付保證票│
├──┼────┼────┼────┼────┼─────┼─────┤
│20  │94.06.21│城市租賃│94.06.29│0000000 │ 7,000,000│應付保證票│
├──┼────┼────┼────┼────┼─────┼─────┤
│21  │94.06.10│城市租賃│94.06.29│0000000 │ 5,000,000│應付保證票│
├──┼────┼────┼────┼────┼─────┼─────┤
│22  │94.06.21│城市租賃│94.06.29│0000000 │ 5,000,000│應付保證票│
├──┼────┼────┼────┼────┼─────┼─────┤
│23  │94.07.08│城市租賃│94.07.18│0000000 │ 5,000,000│應付保證票│
├──┼────┼────┼────┼────┼─────┼─────┤
│24  │94.07.08│城市租賃│94.07.18│0000000 │ 5,000,000│應付保證票│
├──┼────┼────┼────┼────┼─────┼─────┤
│25  │94.07.08│城市租賃│94.07.18│0000000 │ 4,000,000│應付保證票│
├──┼────┼────┼────┼────┼─────┼─────┤
│26  │94.06.27│城市租賃│94.06.29│0000000 │ 4,000,000│應付保證票│
├──┼────┼────┼────┼────┼─────┼─────┤
│27  │94.06.27│城市租賃│94.06.29│0000000 │ 4,000,000│應付保證票│
├──┼────┼────┼────┼────┼─────┼─────┤
│28  │94.05.11│陳海鵬  │94.05.20│0000000 │ 3,500,000│  應付票據│
├──┼────┼────┼────┼────┼─────┼─────┤
│29  │94.05.11│陳海鵬  │94.05.20│0000000 │ 3,500,000│  應付票據│
├──┼────┼────┼────┼────┼─────┼─────┤
│30  │94.06.06│王先生  │94.06.15│0000000 │ 3,000,000│應付保證票│
├──┼────┼────┼────┼────┼─────┼─────┤
│31  │94.06.07│陳先生  │94.07.07│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32  │94.06.07│陳先生  │94.07.07│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33  │94.06.15│陳淑真  │94.07.15│0000000 │ 1,500,000│應付保證票│
├──┼────┼────┼────┼────┼─────┼─────┤
│34  │94.06.15│陳淑真  │94.07.15│0000000 │ 1,500,000│應付保證票│
├──┼────┼────┼────┼────┼─────┼─────┤
│35  │94.07.11│陳淑真  │94.08.11│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36  │94.07.11│陳淑真  │94.08.11│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37  │94.07.11│陳淑真  │94.08.11│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38  │94.07.11│陳淑真  │94.08.15│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39  │94.07.11│陳淑真  │94.08.15│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40  │94.07.19│陳淑真  │94.08.19│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41  │94.07.19│陳淑真  │94.08.19│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42  │94.07.19│陳淑真  │94.08.19│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43  │94.07.19│陳淑真  │94.08.19│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44  │94.06.16│王剛銘  │94.07.05│0000000 │ 3,500,000│  應付票據│
├──┼────┼────┼────┼────┼─────┼─────┤
│45  │94.06.16│王剛銘  │94.07.05│0000000 │ 4,000,000│  應付票據│
├──┼────┼────┼────┼────┼─────┼─────┤
│46  │94.06.16│王剛銘  │94.06.25│0000000 │ 3,500,000│  應付票據│
├──┼────┼────┼────┼────┼─────┼─────┤
│47  │94.06.16│王剛銘  │94.06.25│0000000 │ 4,000,000│  應付票據│
├──┼────┼────┼────┼────┼─────┼─────┤
│48  │94.06.24│敖天健  │94.07.26│0000000 │ 5,000,000│應付保證票│
├──┼────┼────┼────┼────┼─────┼─────┤
│49  │94.06.27│小  宋  │94.07.15│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50  │94.06.27│小  宋  │94.07.15│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51  │94.07.07│小  宋  │94.07.18│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52  │94.07.07│小  宋  │94.07.14│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53  │94.07.19│小  宋  │94.07.22│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54  │94.06.27│魏佳鈺  │94.07.15│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55  │94.06.27│魏佳鈺  │94.07.15│0000000 │ 3,000,000│應付保證票│
├──┼────┼────┼────┼────┼─────┼─────┤
│56  │94.07.14│魏佳鈺  │94.07.25│0000000 │ 3,000,000│應付保證票│
├──┼────┼────┼────┼────┼─────┼─────┤
│57  │94.07.14│魏佳鈺  │94.07.25│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58  │94.07.11│胡錦承  │94.07.21│0000000 │ 2,840,000│應付保證票│
├──┼────┼────┼────┼────┼─────┼─────┤
│59  │94.07.11│胡錦承  │94.07.25│0000000 │ 2,980,000│應付保證票│
├──┼────┼────┼────┼────┼─────┼─────┤
│60  │94.07.15│林文輝  │94.07.19│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61  │94.07.15│林文輝  │94.07.19│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62  │94.07.15│林文輝  │94.07.19│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63  │94.07.15│林文輝  │94.07.20│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64  │94.07.15│林文輝  │94.07.20│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65  │94.07.15│林文輝  │94.07.20│0000000 │ 2,000,000│應付保證票│
├──┼────┼────┼────┼────┼─────┼─────┤
│66  │94.07.15│林文輝  │94.07.21│0000000 │ 1,700,000│應付保證票│
├──┼────┼────┼────┼────┼─────┼─────┤
│67  │94.07.15│林文輝  │94.07.21│0000000 │ 1,700,000│應付保證票│
├──┼────┼────┼────┼────┼─────┼─────┤
│68  │94.07.15│林文輝  │94.07.21│0000000 │ 1,700,000│應付保證票│
├──┼────┼────┼────┼────┼─────┼─────┤
│69  │94.03.04│林品豪  │94.03.21│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70  │94.05.20│林品豪  │94.06.20│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71  │94.06.20│林品豪  │94.07.18│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72  │94.07.19│林品豪  │94.08.01│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73  │94.05.04│林品豪  │94.05.13│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74  │94.05.13│林品豪  │94.06.10│0000000 │ 3,500,000│應付保證票│
├──┼────┼────┼────┼────┼─────┼─────┤
│75  │94.06.10│林品豪  │94.07.08│0000000 │ 3,500,000│應付保證票│
├──┼────┼────┼────┼────┼─────┼─────┤
│76  │94.07.08│林品豪  │94.07.22│0000000 │ 3,500,000│應付保證票│
├──┼────┼────┼────┼────┼─────┼─────┤
│77  │94.06.07│小  宋  │94.06.24│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78  │94.06.07│小  宋  │94.06.07│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79  │94.06.07│小  宋  │94.06.24│0000000 │ 2,500,000│應付保證票│
├──┼────┼────┼────┼────┼─────┼─────┤
│80  │94.07.05│王冠傑  │94.07.25│0000000 │ 3,000,000│應付保證票│
├──┼────┼────┼────┼────┼─────┼─────┤
│81  │94.07.05│王冠傑  │94.07.25│0000000 │ 1,500,000│應付保證票│
├──┼────┼────┼────┼────┼─────┼─────┤
│82  │94.07.05│王冠傑  │94.07.14│0000000 │ 1,000,000│應付保證票│
├──┼────┼────┼────┼────┼─────┼─────┤
│83  │94.07.14│王冠傑  │94.07.25│0000000 │ 1,000,000│應付保證票│
├──┼────┼────┼────┼────┼─────┼─────┤
│84  │94.07.19│蕭子堯  │94.07.28│0000000 │ 1,550,000│應付保證票│
├──┼────┼────┼────┼────┼─────┼─────┤
│85  │94.07.19│蕭子堯  │94.08.06│0000000 │ 1,850,000│應付保證票│
├──┼────┼────┼────┼────┼─────┼─────┤
│86  │94.04.15│劉政傑  │94.05.04│0000000 │ 1,000,000│應付保證票│
├──┼────┼────┼────┼────┼─────┼─────┤
│87  │94.03.15│林喬旋  │94.04.27│0000000 │ 2,500,000│  應付票據│
├──┼────┼────┼────┼────┼─────┼─────┤
│88  │94.03.15│林喬旋  │94.05.03│0000000 │ 2,200,000│  應付票據│
├──┼────┼────┼────┼────┼─────┼─────┤
│89  │94.03.22│林喬旋  │94.05.21│0000000 │ 3,000,000│  應付票據│
├──┼────┼────┼────┼────┼─────┼─────┤
│90  │94.03.22│林喬旋  │94.05.26│0000000 │ 3,000,000│  應付票據│
├──┼────┼────┼────┼────┼─────┼─────┤
│91  │94.03.23│林喬旋  │94.05.06│0000000 │ 3,000,000│  應付票據│
├──┼────┼────┼────┼────┼─────┼─────┤
│92  │94.03.23│林喬旋  │94.05.11│0000000 │ 4,000,000│  應付票據│
├──┼────┼────┼────┼────┼─────┼─────┤
│93  │94.03.23│林喬旋  │94.05.17│0000000 │ 4,000,000│  應付票據│
├──┼────┼────┼────┼────┼─────┼─────┤
│94  │94.04.06│林喬旋  │94.06.09│0000000 │ 3,000,000│  應付票據│
├──┼────┼────┼────┼────┼─────┼─────┤
│95  │94.04.06│林喬旋  │94.06.15│0000000 │ 2,500,000│  應付票據│
├──┼────┼────┼────┼────┼─────┼─────┤
│96  │94.04.27│林喬旋  │94.06.29│0000000 │ 2,900,000│  應付票據│
├──┼────┼────┼────┼────┼─────┼─────┤
│97  │94.04.27│林喬旋  │94.07.06│0000000 │ 2,900,000│  應付票據│
├──┼────┼────┼────┼────┼─────┼─────┤
│98  │94.05.05│林喬旋  │94.07.10│0000000 │ 2,500,000│  應付票據│
├──┼────┼────┼────┼────┼─────┼─────┤
│99  │94.05.05│林喬旋  │94.07.14│0000000 │ 2,500,000│  應付票據│
├──┼────┼────┼────┼────┼─────┼─────┤
│100 │94.05.05│林喬旋  │94.07.17│0000000 │ 2,500,000│  應付票據│
├──┼────┼────┼────┼────┼─────┼─────┤
│101 │94.05.05│林喬旋  │94.07.22│0000000 │ 2,500,000│  應付票據│
├──┼────┼────┼────┼────┼─────┼─────┤
│102 │94.05.23│林喬旋  │94.07.29│0000000 │ 2,500,000│  應付票據│
├──┼────┼────┼────┼────┼─────┼─────┤
│103 │94.05.23│林喬旋  │94.08.09│0000000 │ 2,500,000│  應付票據│
├──┼────┼────┼────┼────┼─────┼─────┤
│104 │94.06.11│林喬旋  │94.08.12│0000000 │ 2,000,000│  應付票據│
├──┼────┼────┼────┼────┼─────┼─────┤
│105 │94.06.11│林喬旋  │94.08.17│0000000 │ 1,600,000│  應付票據│
├──┼────┼────┼────┼────┼─────┼─────┤
│106 │94.06.13│林喬旋  │94.08.19│0000000 │ 2,000,000│  應付票據│
├──┼────┼────┼────┼────┼─────┼─────┤
│107 │94.06.13│林喬旋  │94.08.24│0000000 │ 1,600,000│  應付票據│
├──┴────┴────┴────┴────┴─────┴─────┤
│                                共107張,票面金額合計:292,020,000元│
└──────────────────────────────────┘
附表三:以津津公司所收客票擔保 單位:新台幣
┌─┬────┬───┬────┬────┬─────┐
│  │到 期 日│持票人│開票公司│票據號碼│ 票據金額 │
├─┼────┼───┼────┼────┼─────┤
│ 1│94.08.08│胡錦承│拾宏公司│0000000 │    59,401│
├─┼────┼───┼────┼────┼─────┤
│ 2│94.07.26│胡錦承│拾宏公司│0000000 │    97,012│
├─┼────┼───┼────┼────┼─────┤
│ 3│94.07.30│胡錦承│友信公司│0000000 │   551,948│
├─┼────┼───┼────┼────┼─────┤
│ 4│94.10.18│胡錦承│梅龍公司│0000000 │   401,250│
├─┼────┼───┼────┼────┼─────┤
│ 5│94.10.14│胡錦承│梅龍公司│0000000 │   387,643│
├─┼────┼───┼────┼────┼─────┤
│ 6│94.11.02│胡錦承│燕京公司│0000000 │   395,899│
├─┼────┼───┼────┼────┼─────┤
│ 7│94.08.16│胡錦承│拾宏公司│0000000 │    59,400│
├─┼────┼───┼────┼────┼─────┤
│ 8│94.11.18│蕭子堯│梅龍公司│0000000 │   351,976│
├─┼────┼───┼────┼────┼─────┤
│ 9│94.11.22│蕭子堯│梅龍公司│0000000 │   414,667│
├─┴────┴───┴────┴────┴─────┤
│                    共9張,票面金額合計:2,719,196元│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