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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樓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被訴背信案件(96年度易字第32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涉犯背信罪嫌,已於民國98年3月25日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3214號判決無罪,依首揭法條之規定,本件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與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庭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林晏如
本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楊雅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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