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附民,247,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丁○○
被 告 戊○○原名蘇清隆
乙○○
丙○○
甲○○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6年訴字第129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戊○○(原名蘇清隆)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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