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附民,486,2009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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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律師
丙○○
被 告 甲○○
戊○○
丁○○
上列被告等因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二六五五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汝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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