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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附民字第520號
原 告 恆康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洪紹恒律師
李佩瑄律師
陳彥蓁律師
被 告 鶴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詎詮
訴訟代理人 劉思吟律師
黃旭田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7年度易字第2970號、第3281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劉秀君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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