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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一六五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劉秀君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俊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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