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附民,608,2009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徐鈴茱律師
黃介南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97年度易字第3322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明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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