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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樓
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三七四二號恐嚇之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泰誠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潘文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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