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附民,626,200903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號4樓
上列被告因97年度易字第3761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訴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㈡陳述及證據: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恐嚇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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