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7,附民緝,24,200903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乙○○ (李函)
上列被告因97年度自緝字第3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因詐欺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沈君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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