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8,交易,16,200903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易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桃園龍潭第90802號信箱部隊服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二一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五日所為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六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八年二月五日九十八年度交易字第一六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惟因有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事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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