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8,交易,27,200903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易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2號3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晏如
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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