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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簡上字第18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煌 基
法 官 楊 雅 清
法 官 賴 淑 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翠 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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