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8,交簡附民,3,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4 樓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交簡字第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李明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穗筠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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