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8,交訴,21,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交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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