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8,交附民,32,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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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己○○
丁○○
戊○○
上2 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丙○○
甲○○
上3 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劉大新律師
被 告 乙○○
被 告 統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黃瑞典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交易字第52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該案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葉力旗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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