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17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賴中強律師
郭怡青律師
高涌誠律師
上列被告因集會遊行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9年8 月16日上午9 時30分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陳思帆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