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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45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乙○○
上列具保人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嫌詐欺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8 月12日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98年度偵緝字第1760號卷20頁)。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楊雅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小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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