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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易字第35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王盈智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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