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8,自,59,20100723,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自字第59號
自 訴 人 甲○○
自訴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吳啟豪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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