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3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義盛
選任辯護人 彭上華律師
被 告 郭瓊華
選任辯護人 黃銀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3 月23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陳思帆
法 官 林芳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