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8,訴,1845,201007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84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鍾秉憲律師
上列被告貪污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尚有待調查之處,定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芸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