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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許博森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智義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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