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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5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熊家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定於民國99年8 月17日上午10點於本院第20法庭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刑事第15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紋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邱蓮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宜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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