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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金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君江
選任辯護人 扶助律師方正儒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信託業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英豪
法 官 曾正龍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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