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8,金重訴,12,2010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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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金重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彥希律師
丁中原律師
上開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九十八年度金重訴字第一二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且得以限制出境處分代替羈押而裁定限制出境。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應Interlocal Exim Pte Ltd.之邀請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起至同年八月六日前往新加坡與該公司洽談酒廠投資事宜,聲請於上開期間以具保方式解除聲請人之出境限制。

三、經查:聲請人接獲邀請前往新加坡洽談投資事宜,固據聲請人提出相關邀請函及網頁資料在卷可資佐證,然經審酌相關資料,並無法認定有非聲請人前往不可之必要性,是聲請人所提上開聲請,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興邦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唐于智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家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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