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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啟玄律師
吳啟豪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慧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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