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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39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盈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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