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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附民字第48號
原 告 驊鉅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科廷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85號詐欺案附帶民訴請求賠償損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鄭昱仁
法 官 吳勇毅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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