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8,附民,609,201007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何悅氷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民國98年度易字第3216號因詐欺案,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李明益
法 官 李桂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嚴君珮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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