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8,附民,663,2010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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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06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賴武志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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