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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志虔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自更一字第7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響泰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被訴背信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被告無罪,有本院98年度自更一字第7號刑事判決1份可稽,故原告甲○○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及假執行聲請,依上揭規定,均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冠霆
法 官 李殷君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豪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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