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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交易字第2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 易(已歿)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83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張易因肝硬化導致自發性腹膜炎並引發敗血症,業於民國100年2月8 日死亡等情,有臺南市東山區戶政事務所100年2月22日南市東山戶字第1000000436號函所附財團法人佛教慈濟綜合醫院大林分院100年2月9日死亡證字第C00000000號死亡證明書影本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列印表各1紙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彭慶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附件:99年度偵字第8360號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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