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易,2613,20110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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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26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蔡凱家
被 告 林韋志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贓物案件,繳納保證金(99年度偵緝字第1588號),茲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凱家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韋志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蔡凱家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此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紙在卷(99年度偵緝字第1588號卷第16頁背面)。

三、茲被告經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具保人經傳喚亦未帶同被告到案,亦有本院送達證書3份、公務電話紀錄2紙、拘提報告2份等(本院卷)在卷,足見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李貞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鳳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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