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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2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舜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舜暉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陳舜暉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遭通緝,經兩岸司法互助引渡回台,有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再被告犯罪之時間有密集之情形,且本案被害人多達168名,顯見被告與其他共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具刑事訴訟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羈押原因,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17日執行羈押。
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2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謝昀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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