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易,3241,20110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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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24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柯碩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六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應更正為「柯碩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一至編號三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如附表一編號四至編號八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可資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柯碩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二四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而本件被告構成累犯之犯罪事實,已於原判決犯罪事實欄一及理由欄二之㈡中載明無誤,並於據上論斷欄引用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故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漏載「累犯」之記載,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

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宋德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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