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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40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仁
選任辯護人 陳俊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楊台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子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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