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易字第341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姜輯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姜輯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姜輯翰因詐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9年12月7日將其收押,茲查,訊據被告坦承犯行,並有證人即被害人謝崇孝、鍾玠融、吳宗澤、張寒雲、陳郁帆證述存卷可查,及扣押物品目錄表、黃士豪等人頭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在卷,可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涉犯行,為詐騙集團詐欺犯罪,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被告前經本院命具保無著,恐因畏罪而有事實可認有逃亡之虞,又本案已行再開辯論裁定,尚有審理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今日押期即將屆至,有繼續羈押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予以延長羈押,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3月7日延押2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湯千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馬正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4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