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聲,1808,201007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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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80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聲請人檢附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各1 份無訛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刑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賴淑美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翠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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