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緝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自訴人 甲○○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黃銀河律師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狀。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99年度自緝字第5號判決,於9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9年7月8日前補提上訴理由狀,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永宏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虹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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