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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5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鳳珠
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詹慶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慧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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