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訴,1084,201007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8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甲○○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林怡秀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張詩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淑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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