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13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丙○○
甲○○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丙○○、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坤湖
法 官 呂煜仁
法 官 姚念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念慈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7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