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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春義(冒名李清林.
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春義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貳月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上列被告李春義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認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經於民國99年11月12日將被告羈押在臺灣臺北看守所,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 年2 月12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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