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訴,1816,201102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81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春義
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 年3 月8 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劉煌基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葉力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碧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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