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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96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永彰
選任辯護人 何威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張永彰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年參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張永彰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已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及同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裁定自民國99年12月8日將被告張永彰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於100年3月7日屆滿,本院經於100年2月24日訊問後,認被告張永彰犯罪嫌疑重大,上開羈押事由仍然存在,且為保全訴訟及將來執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張永彰之羈押期間自100年3月8日起延長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桂興
法 官 雷淑雯
法 官 林晏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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