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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俊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於民國一百年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於刑事第十六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徐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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