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80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麗琴
張秀美
李佳祺
張添財
曹騰譽
上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意淳律師
被 告 黃政偉
張博翔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何宗翰律師
被 告 劉嘉煜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庚棟
法 官 章曉文
法 官 林欣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怡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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