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TPDM,99,訴,2082,201102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0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晉谷
劉可銓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53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趙晉谷、劉可銓因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程暉
法 官 吳勇毅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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